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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协第七届郫县委员会
关于郫县政协委员权利、义务和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
(2004年2月15日政协第七届郫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)
为增强委员的责任感、使命感,充分发挥委员作用,切实搞好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工作,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和郫县政协工作实际,制订郫县政协委员权利、义务和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。
一、委员权利
1.在本会(政协郫县委员会)会议上通过决议和议案时有表决权;在选举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
2.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。
3.有通过本会各种会议(如全体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)、组织(如各专门委员会等)、活动(如调查、视察等)以及提案、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,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。
4.有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履行民主监督,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。
5.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、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。
6.有声明退出政协组织的自由。
7.当受到本会警告处分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时,如果不服,有请求复议的权利。
二、委员义务
1.遵守和履行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。
2.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。对于本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的决议,可以保留不同意见,但必须坚决执行。
3.遵守和履行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通过的决议。
三、委员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
1.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、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,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,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。
2.密切关注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,积极参加县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调查、视察、座谈等各种活动,为推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积极建言献策。委员每年建言献策1条以上。
3.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搞好调查研究,积极撰写提案。委员每年牵头或独立完成提案1件以上。
4.以“四个一”活动为载体,充分发挥自身优势,宣传郫县、牵线搭桥、招商引资、立足本职、奉献在岗,积极参与县域“三个文明”建设,在本职工作上成绩优良,在社会生活中表现良好,为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,率先构建成都西部新中心作出贡献。
5.广泛联系群众,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,积极反映社情民意,做好协调关系、化解矛盾的工作,努力维护社会团结稳定。委员每年反映社情民意1条以上。
6.委员1年内3次以上不参加政协会议、活动,由本人向县政协写出书面说明,并由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戒勉谈话。长期不参加政协会议、活动的委员,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,劝其辞去委员职务。
7.委员发挥参政议政作用较差,两年内无一件提案或建言献策或社情民意反映的,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,劝其辞去委员职务。
8.委员违法违纪违规,影响较大,被群众举报,经调查核实无误后,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,劝其辞去委员职务。
9.委员在社会生活和本职工作中表现较差,群众意见较大,缺乏委员先进性和代表性的,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,劝其辞去委员职务。
10.委员参加政协会议、活动和参政议政情况,由县政协办公室定期考核和记载,每半年通报一次,年终向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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